学生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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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5-17   动态浏览次数:157
 

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新才能,调动学生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学风和校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类别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十佳校星、品学兼优毕业生、自强之星、奖学金。�

第二章  “三好”学生�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三分之一;�

(二)热心学校和班级工作,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无不良表现;�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学年总评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五年制学生学年总评单科成绩允许有12门不低于70分),有补考者,不允许参评;�

(四)积极参加校内外文体活动,坚持早操和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标。�

第四条  评选办法及奖励

(一)“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评选(毕业班每年6月评选);�

(二)“三好”学生按本班学生总人数10%的比例,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组织评选,各系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的同时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由学工部(处)评定,学校统一公示并公布最终结果;�

(三)“三好”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填写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四)获得校“三好”学生荣誉者有参评校级以上“三好学生”的资格。

第三章 优秀学生干部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具备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其中对学习的要求为: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良好,学年总评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五年制学生学年总评单科成绩允许有12门不低于65分),有补考者,不允许参评。�

(二)担任班级及以上干部,包括校系两级学生会干部、各班班委会成员、学生社团联合会管委会、大学生艺术团管委会、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管委会成员(不包括团干和组长、寝室长等),工作努力,坚持原则,团结协作,工作成绩显著。�

(三)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评选办法及奖励

(一)“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评选(毕业班每年6月评选);

(二)“优秀学生干部”按各班学生总人数5%的比例,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组织评选,也可由校学工部(处)及各系学生工作部门直接推荐(不占班级名额),各系将有关材料报学工部(处)审核的同时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由学工部(处)评定,学校统一公示并公布最终结果;

(三)“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填写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四)获得校“优秀学生干部” 荣誉者有参评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的资格。

第四章 优秀团员�

第七条 评选条件

(一)本人是团员,能充分发挥共青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严格遵守团章的规定,倡导优良风气,抵制不良行为;�

(三)品学兼优、全面发展。�

第八条 评选办法与奖励

(一)“优秀团员”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4月评选;

(二)校团委根据各系人数按比例将名额分配到系,各系根据名额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组织评选,并将有关材料报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由校团委审定和公布;

(三)“优秀团员”由校团委颁发荣誉证书,并填写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优秀团干

第九条 评选条件

(一)本人是团员,在团内担任一定职务,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二)热爱共青团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完成团组织及学校交办的工作任务,工作有成效;�

(三)文化专业课成绩良好。�

第十条 评选办法及奖励

(一)“优秀团干”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4月评选;

(二)校团委根据各系人数按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系,各系根据名额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组织评选,并将有关材料报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由校团委审定和公布;

(三)“优秀团干” 由校团委颁发荣誉证书,并填写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十佳校星

第十一条 “十佳校星”包含学习之星、语言艺术之星、精神文明之星、文艺表演之星、科技之星、设计之星、书画之星、生活管理之星、校园卫士之星及体育之星。

第十二条 评选条件

(一)严格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学业成绩达中等及中等以上;

(三)对照“十佳校星”评选名称,在其中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十三条 评选办法及奖励

(一)“十佳校星”每年10月评选,每学年评选1次;

(二)各系根据本系实际情况进行评选和申报,每一项内容限申报一人,申报材料报学工部(处)审核、公示,学工部(处)在广泛征求意见后予以评定;

(三)“十佳校星” 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填写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 品学兼优毕业生�

第十四条 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在学生中起表率作用;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四)热心学校和班级工作,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早操和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标;

(六)在校期间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的和获得奖学金次数多的学生,优先评选。�

第十五条 评选办法和奖励

(一)“品学兼优毕业生”每年3月评选,每学年评选1次,分为省级和校级两类;

(二)学工部(处)根据各系(部)学生人数按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系(部),各系(部)根据名额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组织评选,并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后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由学工部(处)审定和公布;

(三)经学校审定的省“品学兼优毕业生”名单须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四)“品学兼优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填写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八章 自强之星

第十六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业成绩优良,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乐观向上;�

(二)勇于克服在学业、科研、生活或其他方面的困难,表现出非同一般的乐观态度和顽强毅力,有感人的自强事迹或突出的个人成就。

第十七条 评选程序

(一)每偶数年5月份,各系将本单位推荐的“自强之星”候选人纸质和电子版(含电子照片)的申请表及事迹材料上报到校学工部(处),每2学年1次;

(二)6月份,学工部(处)在对候选人各种信息收集整理的基础上,评选出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各年度大学生自强之星;

(三)学工部(处)在学校网站及宣传橱窗开设申报人情况宣传专栏,宣传当选人事迹。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

(一)对当选为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各年度大学生自强之星的同学,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具有校级“自强之星” 荣誉者有参评校级以上“自强之星”的资格。

第九章 奖学金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评选办法及奖励措施详见《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十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91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201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