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规程
为了明确教学工作职责,实现学校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司[1998]3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0]2号)等文件精神,修订本规程。
第一章 教学计划
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明确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新生入学前,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学生修业期间完整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指导思想是: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三个面向”,体现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办学实际,体现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和教学工作思路。
第三条 制定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优素质的原则;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四条 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与专业方向;
(二)修业年限;
(三)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
(四)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五)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学时比例,必修、选修安排,核心课程说明等)。
第五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
(一)广泛调查社会、经济、科技和教育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
(二)学习理解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
(三)教务处提出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性意见和要求;
(四)各系(部)主持草拟教学计划方案;
(五)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分管校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第六条 教学计划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需要,隔若干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执行过程中如需变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涉及课程门类、实践环节的增减,须经分管校长批准;涉及开课程序、教学时数、考核等环节的变动,由有关教学单位提出,报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变动必须在提交下学期的执行计划前提出。各系(部)应于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填写好下学期教学计划执行表,送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教学计划中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又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大类,每类选修课又可分为必选课和任选课。任何类型的课程都应自成体系,并且要有一定的教学学时,否则应列为讲座。
第八条 各类课程开课的基本条件为:
(一)确定好主讲教师;
(二)选、编好适用的教材;
(三)制订出合适的教学大纲;
(四)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
(五)制订作业、考核方面的可行性计划;
(六)制订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
(七)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第二章 教学大纲
第九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编制教学大纲是使每门课的教学环节得以规范的一项重要工作,凡列入教学计划中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系(部)组织制订出教学大纲。
第十条 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简述本课程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与任务,阐明教学目的与要求;
(二)理论课应规定各章节的主要内容,并提示其要点、重点、难点所在。规定总学时数、理论教学与实验性教学的学时比例,以及各章学时分配;
(三)实践课(实验课、教育见习、教育实习、专业实训、毕业设计等)应规定实验或操作可供选做的题目,实习、设计的主要教学环节,并提示其要点、重点和难点,规定总学时数(或天数)和学时分配;
(四)明确本课程适宜采用的教学方法和成绩考核办法;
(五)确定教科书,提出主要的参考书目和自学教材,并提示该课程对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原则性要求。
第十一条 选用和编制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一)主讲教师必须认真总结经验,充分研究本学科的发展动向,注意运用国家高等教育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的新成果,做好大纲的选用和编制工作;
(二)覆盖面较宽的公共课、基础课、任选课的教学大纲,应考虑不同专业的特殊要求;公共课的教学大纲,应满足开课系(部)的专业基本要求,主动征求有关系(部)的意见;
(三)教学大纲可参照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根据学校制(修)订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系(部)讨论,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并报教务处存档;也可参照国家教育部组织制定或推荐的教学大纲。
第十二条 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改基本内容,如确需修改,需经系(部)研究,报教务处处长批准、备案。教师严格按大纲进行授课,系(部)应经常检查大纲执行情况,各系(部)要把大纲执行情况作为对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备 课
第十三条 备课是教学的首要环节,认真备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教师要依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方案,把握课程的性质以及在本专业中所处的地位,制定授课计划。初次开课的教师在制定授课计划时应征求导师和系(部)主任的意见。
第十四条 认真钻研教材,对其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应在教研活动中进行集体讨论,广泛搜集并认真研读各种教学参考资料,不断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
第十五条 开学前一周教师要将课程教学计划交系(部),并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
第十六条 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认真编写讲稿、教案或课件,教案应包括:课程的目的要求、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程进度和时间分配以及多种教学手段的运用等。
第十七条 要将个人备课和教研室集体备课相结合。教研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教师集体备课,平行班同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要相对一致。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主要形式。严肃认真地对待每堂课,教书育人,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具体表现。
第十九条 教师要严格按课程表和教学计划的安排进行教学活动。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不旷课,调(停)课须严格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要注重思想性和科学性,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重视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运用启发式、探究式教学,使用现代教育技术,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 教师上课时要注重仪表和教态,讲普通话,写规范字。
第五章 课外辅导和作业批改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辅导答疑,并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专任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要重视对学生课外学习的指导,应指定辅导员(班主任)或其他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掌握学习规律和学习方法。
第二十四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细致。对学生作业每次要评定成绩,做好记录;对无故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作业总成绩应在期末考试之前向学生公布。学生作业成绩在该课程的平时成绩中约占60%左右,具体比例由系(部)确定。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生其作业量、作业形式、批改要求由各系(部)根据本专业特点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系(部)主任要在期中和期末定期抽查学生作业,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作业批改情况应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依据。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六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是体现办学特色的重要方面。综合性实践教学(包括教育实习、教育见习、专业实训、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劳动技术教育、教学考察、科技活动等)和专题性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写作、技能训练等),均应纳入专业教学计划。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指导全校实践教学工作。各系(部)在教务处组织下具体实施实践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是巩固和验证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指导学生实验应严格要求,注意调动学生积极性,引导他们独立思考,耐心完成。实验完成后教师应仔细批阅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者应令其重做。
第二十九条 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要将实际操作能力和实验报告成绩综合考虑。实验课成绩原则上按实验课学时所占课程的比例计分。实验课不及格,该课程成绩按不及格论。部分实验课,根据其性质和重要性可单独作为一门课进行考核,单独记载成绩。
第三十条 教育实习和专业实训是学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职业训练的必要途径。教育实习是学生将所学知识和技能运用于教育教学实际、培养教育教学能力的重要途径。专业实训是学生了解和参与生产与服务、培养服务与管理意识的主要途径。
第三十一条 指导实习和实训是教师的基本职责之一,每一位教师都应积极参与。指导实习和实训的教师应认真审阅、修改实习生编写的设计方案,指导学生备课、试讲和实际操作,深入班级和实训场所了解学生实习实训情况,及时召开评议会,指导学生写好总结,认真做好实习和实训成绩的评审工作。实习和实训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实习和实训工作的表现以及综合能力进行考核。实习和实训单位的评语与成绩作为实习和实训成绩的主要依据。实习和实训成绩的优秀率一般不超过40%。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二条 除专业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顶岗实习、毕业设计等,以下简称集中实践)及考证课程外,其他课程的考核由形成性考核、终结性考核两部分组成,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合成,形成性考核、终结性考核均按百分制计分,其中形成性考核占比40%,终结性考核占比60%。
第三十三条 课程形成性考核是对学生参加课程学习的过程进行考核,包括参加该门课程学习的学习表现(出勤、学习态度、课堂表现等)、平时作业、阶段性测试、实践环节(实训实验报告、社会调查报告、课程设计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 课程终结性考核是按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在课程的教学任务结束后或课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结束后进行的考核,分为试卷考试和非试卷考试。
第三十五条 采用试卷考试的课程应逐步做到教、考分离,逐步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尚未建立试卷 (题)库的考试课程,命题教师应提供A、B两套试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A、B卷重复试题的分值不得超过四分之一);已建立卷(题)库的课程,由系部组织有关教师拼题或随机选用试卷。
第三十六条 非试卷考试适用于以技能、操作等实践性教学为主的专业课程,形式上鼓励采取项目(产品)设计、实景操作、技能展演、调研报告、语言运用测试等以考核学生技能为主的方式进行。具体考核方式根据课程大纲由任课教师制定考核方案,经系部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根据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参加考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时,或缺交作业量达1/3,或实验成绩不及格,或平时成绩不合格,该课程授课教师有权决定其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二)在抽查考勤情况下,学生有3次旷课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有关教师须将出现上述情况的学生(姓名、班级、课程)在考试前两周报至教务处备案。
(三)未注册的学生;
以上三种情况将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学生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补齐后经任课教师认可后方可参加补考。
(四)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 终结性考核由教务处统筹,各系(部)负责安排,安排表在考试前一周通报。考试期间,学校组织专人到考场巡查。
第三十九条 考试后,各系部要组织集体阅卷和评分。评分要公正、客观,考试后一周内应将学生成绩册、试卷和考试情况小结交系(部)办公室。试卷保留五年备查。
第四十条 学生成绩评定以后,不得随意改动。如确为评定有误,须由有关教师说明原因,经系(部)审查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正。学生如需查卷,先由本人申请,系(部)主任同意并指派两名以上教师,在教务部门的协助下查阅,查卷只查评卷正误、统分正误,不查评分标准。
第八章 教学研究
第四十一条 教学研究是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系(部)要在教务处的领导下,组织教师有目的、有计划地钻研教材,研究教学方法,开展观摩教学,总结教学经验、撰写教研论文。学期初系(部)要制订出学期教学研究计划,每两周举行一次教研活动,每次活动要有记录,写出活动内容、出缺勤情况等,期末要有总结。
第四十二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进行各种教改实验。一般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由主持人提出方案,经系(部)主任批准后实施。涉及重大教学制度改革、有研究价值且对提高教学质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课题,需申报立项,经校教学委员会评审同意,学校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教师在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等方面的优秀成果进行奖励,具体按照教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教学工作评价
第四十四条 教学工作评价是宏观调控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评价的原则是:以评促建,重在建设;以评促改,重在提高。评价的目的是:通过评价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凝聚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学工作评价的范围包括系(部)教学管理工作评价、系(部)教研工作评价、教师教学质量评价。
第四十五条 系(部)教学管理工作评价的主要内容有: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教学大纲制订情况;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日常教学秩序管理;教师工作管理;教学资源管理;教学档案管理;教学研究活动的开展情况;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教风、学风、考风建设;教学改革;教学效果;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 系(部)工作评价的范围涉及人员队伍状况,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的制订,各级管理制度的执行、教学环节管理、教师教学效果、教学研究活动的开展、教学改革的成果、科研水平等。
第四十七条 教学质量评价主要评价教师思想表现、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教学效果等。
第四十八条 教学工作评价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教学督导制度、教学检查制度、听课制度、学生评教制度、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教考分离制度、毕业生跟踪调查等。
第四十九条 教学工作评价结果与奖惩制度挂钩。系(部)教学工作评价结果应作为系(部)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并逐步与教学业务经费投入挂钩。教师教学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评选,优秀教师、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的评选等主要依据。教师的教学评价资料归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