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爱国守法。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政策,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第二条 爱岗敬业。
立足本职工作,争创一流业绩。不断钻研业务,深入研究专业知识,认真研究和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准确把握高职高专教育教学特点,积极推进校企(校、园)合作,深化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
第三条 教书育人。
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发挥教学育人的主导作用,自觉开展德育渗透,培育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 关爱学生。
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信任学生。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活指导,培育健康和谐的师生关系。教育教学工作要着眼于学生个性特长发展和综合素质提高。对学生的评价要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
第五条 为人师表。
坚持正面引导为主,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说普通话,写规范字。文明做事,礼貌待人。衣着打扮得体,言行举止文雅。树立良好形象,培养高雅情趣,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良风气。
第六条 团结协作。
珍惜学校和教师集体荣誉,维护学校和教师集体形象,通过合理渠道诉求,共同建设和谐校园。同行、同事之间协作互助,公平竞争,促进共同进步。
第七条 廉洁从教。
正确行使教学、考试、评价等权力,坚持标准,公正无私地为学校发展和学生成长服务。坚持客观、诚信,扎实开展教研科研活动,实事求是呈现自己的教研科研成果。
第八条 终身学习。
密切关注社会政治经济和科技文化的发展变化,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方法,努力把教育教学规律与社会需要、学生成长需要统一起来,不断适应专业发展和职业岗位需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2010年3月19日)